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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典型案例:以物抵债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5-09-08 22: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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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入库建工案例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民再 123 号判决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裁判要旨: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附:判决主文“确认海某建设公司就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涉 1#楼、2#楼、B 区、C 区项目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3219.11 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和铭律师分析:以物抵债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被入库案例正式确认。原一审二审阶段,争议焦点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承包人认为,协议书中关于债务履行期限、商铺过户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不应将2016 年1月31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一审二审法院则认为:协议书约定明确,应付款之日为 2016 年1月31日,2019 年2月承包人起诉时超过了6个月法定期限。再审阶段,承包人提出了”以物抵债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新思路,绕开起算点争议,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本案进而改判。

  案例二: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紫某公司与建某公司、银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来源:202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之五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发包人名下的工程不动产采取查封诉讼保全等措施,工程承包人以其与发包人约定将该承建工程不动产折价实现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基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而采取的查封措施,若该“折价工程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支持承包人排除对涉案13套房屋的执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