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是绝对放弃,还是相对放弃?2025年3月13日最高院发布了第4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第250号案例涉及这个问题。
发包人开发商向银行融资2900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发包人将108套房抵押于担保公司,作为贷款的反担保抵押物。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融资,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无条件配合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
担保公司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内容,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所指向的108套房产仅占承建工程总面积的4.5%左右,承包人仍对占总工程面积95.5%的剩余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该承诺放弃行为不影响其对4873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获得清偿,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承包人的放弃行为仅产生对案涉108套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并不导致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相对于发包人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公司的利益依法不受影响,其顺位利益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到保障。
我个人一直有个观点,施工合同纠纷,应当追加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抵押权人对优先受偿权问题发表意见,一并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否则,抵押权人可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文/和铭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